1. 金融從業人員出境為什麼要報備
金融從業人員本來就是限制人群,雖然有風險但並不是不允許。就像政府公安和安全部門除公務不允許出國一樣沒理可講。
(1)金融機構股東限制出境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銀行業信譽,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由行政機關、有關部門任命(推薦任命、聘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從業人員(含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范圍,定期評估,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
2. 企業怎樣查被執行人是否被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即不準許人員,本人需要查詢是否被限制出境的情況,可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局查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
關於人民法院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釋並無明確的規定,審判實踐中的做法各異,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一般程序是:
1、當事人的申請
限制出境措施的採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採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並以申請人能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號碼為最佳,申請書應附有相關證據。
2、申請人的擔保
若錯誤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可靠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於擔保的方式、數額、是否屬可靠擔保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受理申請的法院審查決定。
3、審查
法院應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符合:被申請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請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責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將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審理,或有效裁判無法執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且有時甚至會在國際上造成一定的影響,宜依法從嚴掌握。
4、裁定與執行
經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裁定予以准許,並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在邊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並通知有關公安邊防部門。審判實踐表明,需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一般都是情況較為緊急的,為此,有必要規定法院在一定的時間內必須完成審查和執行工作,審查時間以不超過48小時為宜,准許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做出後,應立即執行。
5、被申請人的擔保
在法院裁定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後,如被申請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申請人的擔保可以提交給法院,也可以提交給申請人。
6、復議
財產保全、海事強制令等均允許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而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更是應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實踐中,有的法院並未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這種做法應予糾正。筆者認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期間以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為宜,復議機關仍為做出裁定的法院,法院接到復議申請後應在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復議理由成立的,裁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予以駁回
3. 股東會不會被限制出境,乘坐高鐵,高消費等
公司屬於法人,您說的限制出境、乘坐高鐵,高消費等屬於限制自然人的行為,對於公司欠債,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來返還債務。建議委託律師介入破產清算。
4. 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
對於一些違法犯罪的人,或是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人,是限制其出境的。因為這些人出境不僅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甚至還會進行犯罪。那麼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華律網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
《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准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
控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來源:網頁鏈接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採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人們出入境要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不能違法出境。如果出境的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是問題沒有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5. 在什麼情況下,被限制出境法律依據是什麼
1、《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2、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4、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5、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6. 關於限制出境的條款
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第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4項:
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並執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九條: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6)金融機構股東限制出境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7.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東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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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什麼情況下會限制出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准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採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9. 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了解,對於一些違法犯罪的人,或是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人,是限制其出境的。因為這些人出境不僅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甚至還會進行犯罪。那麼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整理出以下內容,以供參考:
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
《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准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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