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政府部門、金融信貸機構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做出評審估價,這被稱為
B、項目評估。
『貳』 浙江電子口岸是一個怎樣的平台
浙江省電子口岸的企業使命是建設一站式大通關政務平台,讓浙江走得更快,更遠,更好!它可以幫助企業減少通關成本,提高通關效率,查詢到集裝箱通關狀態,減少通關成本等等,貫穿外貿,通關,退稅,金融,物流為一體的一站式大通關平台…
『叄』 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有哪些
為規范網貸平台的業務創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實現網貸行業為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的功能。
一、《辦法》對規范網貸行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網貸行業業務創新快速多元,平台一方面通過承諾本息擔保以吸收資金,另一方面通過建立資金池,將借款期限和金額進行拆分,再嵌套入各種交易結構,在市場上催生出了十多種運營模式,從「空標模式」到「雙spv期限錯配模式」,交易結構及代理鏈條越來越復雜。這些平台的資本實力及經營管理能力有限,無法獲得相關金融機構之名,但通過立法漏洞卻在行金融機構之實,因此風險不斷積聚。據《2016年全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統計,2016年上半年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515家,其中出現「跑路」或「提現困難」的共有268家。本次《辦法》針對這些亂象,明確了平台的角色定位與業務邊界,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重大意義。
二、《辦法》的重要內容及其解讀
1.角色定位
《辦法》第二條確立了P2P網貸是個體和個體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機構從事的業務僅限於為借款雙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因此網貸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網貸平台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客戶需自擔風險。
2.備案管理+經營許可
《辦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對於網貸機構的准入採用備案+許可制度,大部分平台實現備案登記並非難事,但就目前我國電信業務經營(ICP)許可證的發放現狀而言,獲取ICP許可證並非易事。據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范圍內正常運營的2000多家網貸平台中,僅有5.73%的平台獲得了ICP經營許可證,且據筆者了解,目前工信部並不對僅有APP的平台發放ICP許可證,這無形中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勢必會加速行業的洗牌。
3.業務范圍限制
考慮到網貸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辦法》對網貸平台的業務管理採用了底線監管思維,制定「負面清單」以界定業務邊界,主要包含十三條禁令,如禁止平台為自身融資集資、向出借人提供擔保、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形式的債權轉讓。這將對市場上的P2P運營模式產生沖擊。例如在「空標模式」下,平台通過關聯企業發空標以積聚資金建立資金池,再以資金池中的資金用於償還以保證流動性。這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抵觸。再如在「居間人模式下」,居間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後通過平台以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這也違反了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這些禁止性規定與辦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相呼應,是將平台限制為信息中介的具體舉措。
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
《辦法》第四章以及其他各章從事前預防、事中管理、事後處置三方面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資決策、風險揭示和評估、客戶信息保護、客戶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各方面。如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借款人授權網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這主要用於規制在「平台匹配」模式下平台根據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自動匹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無須出借人同意的現象。《辦法》還通過設置「合格出借人」條款對客戶對象進行刪選。如規定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機構需對出借人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實行風險管理等。但目前的規定依然比較籠統,如何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投資風險意識,具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的經歷是否內含年限標准和盈利標准?何為熟悉互聯網等,還需進一步解釋。
5.平台運營的風險控制
《辦法》對於風險控制的措施主要為三大部分,一是限制借款集中度和合法性的風險。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並設置了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額上限。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台上累積不超過100萬元;法人的分別為100萬和500萬元,以此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銜接。《辦法》還規定出借人應向網貸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證出借資金的來源合法。二是要求機構應當將自身資金與客戶資金進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金進行託管,以防止機構設立資金池或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情形。三是要求網貸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了要求平台充分披露融資項目信息、風險評估結果等,還規定了重大風險信息報送機制,便於監管部門對重大事件設置處置預案。但上述規定操作性尚待加強,如由誰監測借款人在不同平台上的累計借款余額?客戶的融資信息不同平台之間是否能披露共享?客戶的信息填列是否真實由誰審核?如何保證出借資金來源合法?出借人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等並不明晰。同時《辦法》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僅具有框架性,尚需出台實施細則。
三、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
在網貸平台的業務模式下,借貸雙方存在信息壁壘,其貸款違約及糾紛解決相比線下更為繁瑣復雜,本息的收回可能存在延遲,對線上小額融資市場發展不利。事實上保險公司提供增信服務,憑借保險風險分散的特點及保險公司資金雄厚的優勢,能對保護客戶權益起到巨大作用。但《辦法》中網貸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規定使不少人產生疑問,網貸業務與第三方擔保合作是否還存在可能?
1.平台層面的相關立法
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第十條第三款是指禁止網貸平台自身為出借人的債權實現提供自我擔保、關聯擔保,並非針對第三方機構。其次,以體系解釋而言,第三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本條中在網貸機構之外單列出「擔保人」,可見第三方擔保並沒有被禁止。除此之外,在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中,也曾出現過網貸平台應當披露其與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的論述,雖然在正式稿中予以刪除,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因此筆者認為,此次刪除涉及信息披露的規定是源於立法技術層面的考慮。因此保險保障機制的引入並不存在立法層面上的障礙。
2.保險公司層面的相關立法
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經濟利益。因此投資損失屬於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為投資風險提供保險業務。但本次《辦法》第二條明確將網貸業務產生的法律關系定義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投資關系,因此債權具有確定的經濟利益,雙方依法訂立的民事合同及相關賠償責任均可以受到保險法的保護。
3.保險保障的實踐
目前,網貸平台已經開始與保險公司尋求合作,保險公司以網貸平台為信息中介,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目前的一些險種如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抵押物財產險、借款人意外險等均是對非常規風險進行承保,相比之下,履約保證保險對於保護出借人順利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力度更大。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先行向出借人承擔本息償付責任的一種保險合約。在2015年8月,米缸金融與天安財險合作率先推出了履約保證保險。從實際效果看,這種模式逐漸被業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5月已有20多家網貸平台開始推行。
4.改進與發展
2016年2月,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審慎選擇合作的互聯網平台。筆者認為,這是在當時平台風險控制、信息披露都不完善的情況下風險監管的必然要求,並非禁止相關業務。且保監會同年8月發布的保險業「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圍繞互聯網開展商業模式,積極推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因此,隨著《辦法》及其相關細則的持續完善,網貸平台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將會更加深入,並進一步推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肆』 怎樣分析一個金融衍生產品的可行性及收益情況
金融衍生產品的收益和風險:一是來源於內在的(產品本身的實用性可操作性和未來價值潛力);二是來源於外在的(社會的、市場的、人為的和自然的)。是否可行和收益高低,要看你調查資料才知道。
『伍』 關於海關進口的業務,在電子口岸上都應該做哪些業務
去外匯銀行 是去結匯 帶齊信用證和對賬單
結完匯後 銀行就會出銀行結匯證明
去外匯管理局辦理業務 要先在電子口岸備案 要申請的
後就會給你一張推薦書 帶著去外匯管理局 還要帶銀行的結匯證明,核銷單,報關單 。
『陸』 跨境電商平台對港口業務有哪些優勢
摘自:YiShop電商系統
2013年,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獲批為第一批跨境電商試點城市,廣州、深圳、青島等地也相繼獲批了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城市。各大試點城市根據各自的優勢,推出相應的跨境電商業務,或以進口保稅為主,或以直購為主,或出口為主,呈現不同的規模發展趨勢。
港口物流綜合服務平台主要功能
(1)整合物流資源
一方面,整合港口的內部物流資源,實現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信息服務等平台的有機整合,將碼頭基礎信息、公司業務信息、全程通關信息等整合在一個平台中,建立包括貨代、倉儲、堆場、碼頭裝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多試聯運、查驗配套服務等綜合性全程物流服務體系。另一方面,整合社會物流資源。運用互聯網的需求匯聚能力,將社會上眾多的零散物流資源匯集到港口,並為他們提供優質服務,不僅可以為客戶降低運輸成本,也為港口帶來了新的業務,最終達到雙贏的結果。
(2)提供全程通關服務
通過信息平台,對接電子口岸系統,提供一站式的通關服務,有效的將一關三檢的服務時間、物流與碼頭生產的銜接時間進一步縮短,提高通關效率。同時,將更多的碼頭供應、港口物流服務、金融服務內容整合在公共平台上,可以提高用戶的滿意度,打造全新的臨港產業生態圈。
(3)對接貿易平台
物流本質上來說是服務於跨境貿易的。因此,港口物流綜合服務平台,通過與貿易平台的對接,將貨物進行匯集整合,甚至可以整合物流企業,建立貿易型的港口,對港口來說這是一個有待進一步開發的新興市場需求,港口通過提供定製化的優質跨境物流服務,可以拓寬客戶范圍,開辟全新業務。
(4)提供智能化服務
在港口物流綜合服務平台的基礎上,應用大數據技術,分析客戶和運營狀況,為港口戰略發展及決策提供支持,有利於港口企業更精細高效的經營,並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港口服務供應鏈服務。同時,隨著移動互聯網也將逐步在港口應用,通過手機APP和微信公眾號等新平台帶來更便捷的服務體驗,將營業廳搬到網上,讓客戶體驗到跨境物流的便捷服務和全程物流的跟蹤服務,隨時隨地,貨物動態盡可掌握。
『柒』 「電子口岸系統」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對企業的作用
都已經出口完了,結關後只要到海關列印了退稅聯就行了。現在在電子口岸系統裡面只需要在退稅的時候,進入出口退稅字系統裡面做數據報送(前提是已經結關並且列印了退稅聯)。外匯局的應用平台有預收的話要提前做預收登記,沒有的話等做完了再上去咯,外匯局有一個輔導期的,填表什麼的每個地方不一樣,可以詢問當地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