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按照「金融服務」稅目計繳增值稅的有哪些
答案是:A.融資性售後回租 B.資產管理 C.財產保險服務 D.轉讓外匯
依據財稅2016第36號文件的名詞解釋:(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㈡ 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金融服務,按6%征稅的稅目有哪些
根據財稅2016 36附件1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㈢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有哪些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項目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 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
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 貸款服務。
(2)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3) 保險服務。
(4) 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請參考
㈣ 下列各項中,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的是( )。
A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題考核增值稅的徵收范圍。選項B、C、D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㈤ 下列經營行為,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的是
A.某社會團體下屬企業銷售貨物
C.某工業企業附屬飯店對外提供餐飲服務
D.某工業企業將一台設備對外出租
以上三項業務均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
B.個人向受雇企業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㈥ 以下各項,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的有()
1.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
3.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解釋】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4.建築服務
建築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解釋】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解釋】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6.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和專業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解釋1】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
【解釋2】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而非「融資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解釋】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和安全保護服務。
(9)其他現代服務
【解釋1】經紀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報關代理、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解釋2】貨物運輸代理屬於「經紀代理服務」,而非「物流輔助服務」。
【解釋3】廣告代理屬於「廣告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而非「經紀代理服務」。
7.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8.銷售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如肖像權、域名)。
9.銷售不動產
㈦ 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的有( )。
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的有( B.納稅人銷售軟體後定期培訓收取的培訓費收入
D.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並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對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25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計征營業稅。對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徵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㈧ 下列各項中,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的有( )。
A,B,C,D
答案解析: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①銷售或者進口貨物;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③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提供的屬於營改增應稅服務)
㈨ 現在增值稅的徵收范圍有哪些
(一)一般范圍: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二)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三)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9)提供金融服務屬於增值稅的徵收范圍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