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是什麼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❷ 求: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全文
附件: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組織實施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形成協調有序、邊界清晰、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實現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過程的規范和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以及《上海市銀行業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滬銀監通〔2005〕23號)等有關規定以及上海銀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案件是指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案件調查、案件審結和後續處置。
第四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直接責任。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案件處置政策和制度,並有效落實和執行。
第五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針對每個案件指定相應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主辦人員必須參與案件處置的全過程,應當掌握案件的詳情。特殊情況需更換主辦人員,應寫明情況和原因,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o
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❹ 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1的撒大大愛上的
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被什麼法律取代了
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但《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還部分有效。
❻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介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列專二十條,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屬。這是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