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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未報送處罰

發布時間:2021-06-30 00:25:41

1. 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不足、出現透支或不按時報送報表的,人民銀行按什麼規定予以處罰。

對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商業銀行法》規定: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業銀行法》還規定: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2. 關於金融許可證換發後未進行公告如何處罰

根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3. 哪些處罰信息需要報送上海銀監局處罰信息系統

近期,為全面掌握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處罰(分)的信息,上海銀監局出台了《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升級「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庫」並更名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系統」。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內部處罰或處分(簡稱內部處分)、其他處罰等五類處罰信息,並將經濟處理納入其他處罰,提高處罰標准。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對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規定,即除刑事處罰和上海銀監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終身任職資格、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處罰信息保存的有效期為處罰終止日期後5年。
《辦法》還對機構問責做出要求,即對於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其他處罰方式代替紀律處分,不得以勸退代替相關處罰;對於涉刑、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公約明示不得錄用的人員,應拒絕錄用;對於上海銀監局給予禁止一定年限從事銀行業務的人員,在處罰期限內不得錄用,其相關信息將同時報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上海銀監局還要求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抓緊制訂《上海市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通過同業互助方式做實從業人員的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機制,防範從業人員的無序流動和帶病流動。
上海銀監局表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庫的完善,從業人員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互助機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對失信人員的信息支持,都將對加強銀行從業人員有效管理,健全銀行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產生積極作用;對形成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的有序規范流動,逆向淘汰失信從業人員,促進更多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履職形成正向推力。

4. 納稅人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會被處罰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對納稅人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5. 金融機構存在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派出機構給予處罰

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雙方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管貨幣政策方面的。大多數商業銀行的違法行為是由銀監會處罰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未按規定報送大額反洗錢應罰款多少

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以( )。
A.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B.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5萬元以下罰款
C.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D.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E.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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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正確答案:ACD
解析:根據《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職責,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7. 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下列哪個機構不具有直接處罰權

應該選D,因為銀監會不負責反洗錢工作,當然也沒有處罰權。

8. 金融機構未按規定保送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使洗錢發生罰款多少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情節嚴重但未導致洗錢後果發生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對其()?
正確答案: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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