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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在與境外金融代理行

發布時間:2021-06-30 03:52:06

1.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什麼部門批准

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

2. 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的四個要求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予以更新;

2、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2)金融機構在與境外金融代理行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3. 為什麼說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的地位非常特殊

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人類世界在經濟領域發生的最重要事莫過於經濟的全球化進程和貨幣的自由化趨勢。經濟全球化與貨幣自由化催生了全球交易的虛擬金融市場,並帶動了實體經濟實現了自數字革命以來的又一次持續的高速增長,人類社會因此出現了時代的飛躍――新經濟時代到來了。
經濟全球化的本質是什麼?是勞動力價值的全球范圍比較(比價);而貨幣自由化的趨勢是什麼?是貨幣(傳統的)本質的異化:從一個國家內的勞動力價值比較計量尺度演化為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所有國家的勞動力價值的比較計量尺度,從一般的價值尺度異化為虛擬金融市場的炒做籌碼。顯然,一個國家的貨幣在全世界流通和交換必然打破貨幣的國界(流通范圍),而當越來越多的貨幣涌進虛擬金融市場時,必然催生全球化的貨幣交易市場。現在,全球外匯市場已經實現了一體化運行,可以24小時的連續交易,所以它成為參與者最多,交易量增長(同其他虛擬金融市場相比)最快的虛擬金融市場。
在飛快增長的國際外匯市場中,為什麼保證金交易方式增長得最快呢?據有關資料顯示,外匯保證金交易已經成為全球中小投資者的「最愛」,增長速度高達25%——30%。作為一個相對風險較大的金融商品市場為什麼增長得這么快呢?隨著大多數國家的居民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普通人的投資意識增強,追求高回報的意願增強,抗擊高風險的能力也相對增強。據統計,英國5年來年收入超過60萬英鎊的富翁增長了60%,這些富翁長年活躍在投資品市場,而且選擇的大都是風險相對較高的投資品。而中國的居民收入在2007年一季度增長了17%,這樣快速的收入增長在全世界都是最快的,因此可以預言,中國的虛擬金融市場以及多元化、多層次的衍生金融產品交易必將獲得大發展,特別是那些需要較高風險偏好情緒支撐的虛擬金融市場——股票和外匯市場甚至期貨市場。
與其他虛擬金融產品相比,外匯保證金交易獨特的風險收益比設計也會吸引越來越多的中小投資者。在全球虛擬金融市場中有許多投資品種和交易方式,比如股票、債券、黃金、商品期貨,甚至包括房地產的二級市場等。在這些市場中又有許多衍生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設計,比如中國股票市場中的所謂權證交易品種,又比如外匯市場中有實盤、外匯期貨和保證金交易。
雖然全球虛擬金融市場的大多數投資品都有收益高、風險也高的特點,但畢竟風險收益比不同,與投資者的風險偏好情緒適應的程度也不同,客觀地說,公平性與投資價值也不同。比如在全球股票市場中流行的所謂權證交易品種,一天內的波動幅度可以達到100%以上,如中國股票市場的所謂鉀肥認沽權證就曾創下數天時間內飆漲8倍的紀錄,招行認沽權證也曾有過10天漲8倍的驚人紀錄。但是,曾經漲到8元以上的鉀肥認沽權證,很快就跌到0.001元——基本成了廢紙。這種交易品種所必然產生的巨大波動幅度對廣大投資者來說純粹就是賭博,而對它的設計或經營者來說,無異於「搶錢」甚或「掠奪」。再如全球黃金或商品期貨市場,雖然也為許多風險偏好極高的投資者所最愛,但這類市場上的大多數投資品一天甚至一小時的波動幅度就可以達到幾百點,甚至上千點,結果只是導致極少數人爆富,絕大多數人瞬間傾家盪產的結果。這類市場的風險收益比顯然太高。
高風險對中小投資者非常不利,低風險好不好呢?比如外匯實盤的風險就很小,不同貨幣之間的匯價變動1分錢,買賣者的賠賺也只一分錢,匯價變動一毛錢,賠賺的比例才有一毛錢。顯然,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安全,但與銀行存款相比,收益率基本差不太多。再如股票,雖然不少股票有長期投資價值,但它的波動率也很低,而且中國股市是只能買漲賺錢,不能賣空賺錢,只能在牛市賺錢,熊市是要被套的。有的股票每天波動不大,雖然安全,但掙錢的速度太慢。
相比之下,在外匯市場上做保證金交易,各個貨幣對每天都有100點左右的波動幅度,匯價每波動1分錢,投資者可以賠賺1元至2元錢,投資1萬元,每天可能收益幾百元(當然也可能虧損幾百元),而且是既可做多掙錢,也可賣空掙錢,因此也沒有了所謂牛市和熊市。應該說,它是一種風險收益比比較適度,適宜參與群體最廣大的投資方式。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飛速發展更緣於網路炒匯(技術越來越成熟)在全世界的興起。網路炒匯是指專門從事虛盤衍生金融產品跨境網路交易的家庭式操作平台。顯然,沒有網路技術的大發展以及安全程度的大幅度提高,這種大范圍的跨境交易方式是不可想像的。
網路炒匯平台的開發者、經營者即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合格交易商或做市商。雖然在大多數網路炒匯操作平台上即可以炒外匯,也可以炒期貨和股票、黃金等,但網路炒匯的稱謂確實是因為這種平台的大多數交易額都與國際匯市相關。網路炒匯一詞非常口語化、形象化,因此,它也成了外匯保證金交易的代名詞。
網路炒匯的特點是無形化、小型化、虛擬化、全球化、人性化,競爭力極強。在最近的幾年中,它在國際匯市的交易額佔比迅猛增加,比如2007年1——5月,日本的網路炒匯交易額就增加了25%。全球外匯市場中的保證金交易額大約已佔50%。由於網路炒匯的網路操作平台可以連接到家庭,而且網路炒匯的「操盤手」就是投資者自己。所以網路炒匯或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參與者是自己在主宰自己的命運,這與將財富完全交與別人代理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這也是網路炒匯之所以被國際市場和廣大中小投資者歡迎的重要原因。應該說,正因為外匯保證金交易在諸多虛擬金融產品的交易品種中是風險適中、收益較大的,而且它的網路化程度最高,操作非常便利,因此能夠吸引非常多的中小投資者,所以它被國外投資者喻為「個人理財產品的巔峰之作」。
中國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發展之路是非常曲折的。在網路炒匯尚未在全世界出現時,1992年和1993年,一些境外非法組織在中國大陸暗中推廣所謂外匯保證金交易,這些交易大都不與國際外匯市場接盤,或者乾脆就是經營者與投資者「對賭」,這必然造成廣大參與者的巨額虧損,有些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這段歷史使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名聲很臭。1994年8月,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等四部委聯合發文,全面取締外匯期貨(保證金)業務。此後10餘年,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外匯保證金交易及相關外匯交易一直持否定甚至嚴厲打擊的態度。
2000年以後,隨著網路炒匯在全世界逐漸興起,一些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機構開始在中國境內招募網路炒匯客戶。對此,我寫了專門的調查報告。指出網路炒匯是全球虛擬金融市場大發展的歷史趨勢,也指出中國不可能迴避或拒絕這一歷史趨勢,同時還指出現在進入中國的大多數外匯保證金交易商不同於1992年和1993年混入中國境內的那些專做騙人生意的境外非法組織。這一報告引起了國家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隨後我又寫了一系列主張「網路炒匯陽光化」的文章,呼籲大陸境內開放外匯保證金市場,國內金融機構參與競爭,與國際金融市場在外匯保證金領域率先接軌。
2006年6月,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分行首先推出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外匯期貨交易,而且採用了保證金交易模式。這等於是開啟了中國境內外匯保證金交易和網路炒匯陽光化的大門。隨後,交通銀行全國各分行,招商銀行全國各分行全面開展了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外匯期貨或保證金交易。再後,有外資金融機構已經獲批在中國大陸經營外匯保證金業務;據悉,四大國有銀行已在積極准備,即將推出自己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平台。中國外匯保證金交易(網路炒匯)大發展的春天即將來臨。
當然,盡管外匯保證金交易有很多優點,市場前景也非常大。但必須強調,外匯保證金是風險巨大的投資品,不能一哄而起。再干凈、再理想、再公平的虛擬金融市場,其本質也是投機市場,而只要是投機市場就隨時會有「吃人」的現象以及「被人吃」的情況發生。所以,我不主張沒有心理准備、風險准備、技術知識准備的人盲目參與網路炒匯,也不主張所有金融機構都爭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沒有控制和經營風險能力的人,請遠離網路炒匯。
我寫本書的目的不僅是講授外匯保證金的基本常識、交易規則,以及分析外匯市場的基本知識,更重要的是將我個人多年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心得告訴廣大投資者,使投資者在參與這一游戲之前做到知己知彼,知道這個游戲的水有多深。
對外匯保證金交易,我的體會是,它對賭徒是火,對投資者則是水,對聰明的投資者則是順水風帆。由於有保證金的放大,它對賭徒會有巨大刺激——這不能避免,而投資者按規矩操作,一點點積累,恰是如魚得水,而對聰明的投資者來說,講規矩,會分析,加上保證金可以極大地提高杠桿比例,確實如順水加風帆。總之,參與這一投資方式,關鍵取決於我們的心態調整、心理素質和對市場分析技巧的掌握。這本書的宗旨就是用實踐經驗和基本理論教會投資者:怎樣掌握技巧、調整心態、建立自信,這相當於我們作戰前對敵我雙方情況的掌握,或者說是做功課。沒有做過功課的人,不適合參與網路炒匯。我們常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應該說,認真讀這本書,就是知己知彼的過程。雖然讀了這本書未必一定掌握百戰不殆的戰法,但勝率卻肯定會大幅度地提高。應該說,在虛擬金融市場上從事任何帶有保證金性質的交易,有60%的勝率已經不錯,而這本書的讀者若能真正掌握了其中的分析和交易技巧,以及我對在操作過程中人性弱點的不斷提醒,應該有60%的勝率,甚至70%的勝率都是可能的。

參考文獻:http://www.yangcai168.com/board/ 文文外匯

4. 銀行與境外建立業務關系經什麼批准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5.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5)金融機構在與境外金融代理行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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