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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對象其他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6-30 07:51:13

⑴ 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法定行為有哪幾種

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法定情形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⑵ 遇到金融詐騙了,向什麼機構報案

涉嫌金融詐騙應當及時撥打110或者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

金融詐騙罪類型如下:

1、集資詐騙罪:使用詐騙的方式集資,要求是有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

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2、貸款詐騙罪:具體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的對象特定:銀行或金融機構,騙的是貸款。客體是國家正常的貸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對所借出資金的所有權。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3、票據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犯罪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憑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5、信用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信用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6、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7、有價證券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使有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8、保險詐騙罪: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是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或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是故意犯罪,並且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2)信用卡詐騙對象其他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國《刑法》第192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於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處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國《刑法》第193條規定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

進行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⑶ 刑法中金融詐騙罪8個之間的區別

1、金融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2、區別:

(1)集資詐騙罪:使用詐騙的方式集資,要求是有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吳英案)。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有死刑

(2)貸款詐騙罪:具體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的對象特定:銀行或金融機構,騙的是貸款。客體是國家正常的貸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對所借出資金的所有權。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3)票據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犯罪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憑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5)信用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信用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6)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7)有價證券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使有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8)保險詐騙罪: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是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或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是故意犯罪,並且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這八個罪中,主要區別都是從詐騙方式來區分的。其中,集資詐騙罪有死刑。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這3個罪是單位不能犯,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當然還有所謂的犯罪客體不一樣。

⑷ 刑法269條的詐騙罪是否包含信用卡詐騙罪

不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⑸ 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有哪些是否包括儲蓄卡之類的

信用卡根據清償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和借記卡;● 貸記卡 (Credit Card)即狹義上的信用卡,是一種向持卡人提供消費信貸的付款卡,持卡人不必在發卡行存款,就可以「先購買,後結算交錢」。根據客戶的資信以及其它情況,發卡行給每個信用卡賬戶設定一個「授信限額」,比如1000美元。這意味著,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付賬,只要累計不超過1000美元即可。一般發卡行每月向持卡人寄送一次賬單,持卡人在收到賬單後的一定寬限期內,可選擇付清賬款,則不需付利息;或者付一部分賬款,或只付最低還款額,以後加付利息。由於信用卡不需存款,所以信用卡持卡人不必在發卡行開有銀行賬戶。此種信用卡是目前流通最為廣泛的支付卡種,其核心特徵是信用銷售和循環信貸。● 准貸記卡 (Semi-Credit Card)准貸記卡是我國為了適合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社會發展水平、人民的消費習慣等因素,在發展具有中國特色信用卡產業發展過程中,創造的一種絕無僅有的信用卡品種,此種信用卡兼具貸記卡和借記卡的部分功能,一般需要交納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人,使用時先存款後消費,存款計付利息,在購物消費時可以在發卡銀行核定的額度內進行小額透支,但透支金額自透支之日起計息,欠款必須一次還清,沒有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其基本特點是轉帳結算和購物消費。● 借記卡 (Debit Card)相對應貸記卡「後付款」的是借記卡的「現付款」。為獲得借記卡,持卡人必須在發卡機構開有賬戶,並保持一定量的存款。持卡人用借記卡刷卡付賬時,所付款項直接從他們在發卡銀行的賬戶上轉到售貨或提供服務的商家的銀行賬戶上。因此借記卡的卡內資金實際上來源於持卡人的支票帳戶或往來帳戶(即活期存款帳戶),借記卡的支付款額不能超過存款的數額。 其實,對於持卡人在賬面上來說,用借記卡付款的過程和從銀行直接提款,然後用現金付賬的過程,沒有本質的差別,只不過用卡要方便多了。可以說,借記卡只是消費者支付現金或支票的另一種更方便的形式,借記卡也因此被稱為支票卡(Check Card)。 所謂的儲蓄卡即借記卡.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是包括借記卡的

⑹ 認定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困惑

您好,
當下,信用卡消費已經成為流行的消費模式之一,伴隨而來的惡意透支行為也呈現上升趨勢,實踐中對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仍存有不少困惑。
關於透支數額證據的認定。由於惡意透支信用卡的立案標准為透支本金1萬元以上,且不包括利息、復利及滯納金。那麼,對於發卡銀行出具的持卡人透支本金的證據應當進行審慎的審查,因為該證據的認定直接影響該罪的成立與否及量刑問題。
首先,應當由發卡銀行提供涉案信用卡自開卡之日的全部初始賬單,並且由提供該賬單的銀行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銀行公章。其次,由於各個發卡銀行計算透支本金1萬元的標准不統一,易出現刑罰不均衡。所以,筆者認為,要統一計算標准,即將持卡人的所有還款,均視為歸還本金,透支數額與還款的差額認定為持卡人的犯罪數額。再次,對於原始賬單的梳理也可交由專業、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審計,這樣能夠客觀回應持卡人對透支數額的異議,也能夠審查發卡銀行對犯罪數額計算的真實性。
關於催收要件的認定。實踐中,催收要件的證據表現形式主要為發卡銀行自行整理的催收記錄單。在催收要件的認定方面,筆者認為,除了發卡銀行自行整理的記錄單以外,還應當要有相應的通話記錄單等其他證據與之佐證。如果發卡銀行是通過打電話進行催收的,那麼,催收記錄單上記載的內容應與通話記錄單或者與電話錄音相吻合。如果發卡銀行是通過簡訊催收的,那麼簡訊截屏與催收記錄單還應相互印證。如果發卡銀行是通過發送電子賬單進行催收的,那麼,應將電子賬單從電子信箱中列印出來交由持卡人辨認即可。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發卡銀行作為國家管控的金融機構,其誠信度是值得信賴的,過多進行上述審查會影響訴訟效率。對此,筆者並不認同。理由如下:
體現刑法謙抑性的需要。本質上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是平等的民事契約關系。發卡銀行認為,如果將持卡人透支的行為納入民事訴訟程序,對持卡人起不到威懾作用,對追回透支款也不利。為了盡快追回透支款,大多發卡銀行會選擇將持卡人的行為納入刑事訴訟程序。既然認定持卡人犯罪的關鍵性證據依賴於發卡銀行的提供,那麼,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就應該對該證據慎重審查,否則刑法的謙抑性將無從體現。
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需要。信用卡許可透支的特徵與普通民事借貸一樣,發卡銀行要承擔持卡人不能還款的風險,且生活中很多發卡銀行在推廣信用卡業務時,不認真審查持卡人的還款能力。因此,筆者認為,當發卡銀行選擇刑事救濟時,自然會選擇對自身有利的證據,所以,只有依法對這類證據進行慎重審查,才能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證據要求。
總之,堅持對發卡銀行提供的證明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一方面可以實現對金融領域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確保刑事救濟手段的合法運用。

⑺ 金融詐騙罪與其他詐騙犯罪的區別

1、金融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2、區別:
(1)集資詐騙罪:使用詐騙的方式集資,要求是有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吳英案)。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有死刑
(2)貸款詐騙罪:具體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的對象特定:銀行或金融機構,騙的是貸款。客體是國家正常的貸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對所借出資金的所有權。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3)票據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犯罪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憑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5)信用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信用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6)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7)有價證券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使有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8)保險詐騙罪: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是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或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是故意犯罪,並且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這八個罪中,主要區別都是從詐騙方式來區分的。其中,集資詐騙罪有死刑。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這3個罪是單位不能犯,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當然還有所謂的犯罪客體不一樣。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在金融領域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金等,或者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信用卡詐騙,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是指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銀行款項,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卡詐騙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或在銀行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進行支付結算以騙取財物。
二是使用已作廢的信用卡。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用作廢的信用卡,輔之以其它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義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經所有人授權使用信用卡的人,如親屬、子女等。
四是惡意透支。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催取後仍不歸還透支款項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亦必須是數額較大為要件。參照《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本罪主觀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⑻ 信用卡詐騙犯罪主體都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境內能夠與境外的公司、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並能夠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享有信用證利益的人,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故從理論上說,單位是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主體。但是個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並不鮮見。根據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的規定,下列情況,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一)個人為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的,或者上述單位設立後,以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二)盜用單位名義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理論界基本上沒有分歧,但本罪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存有不同的意見。

⑼ 信用卡詐騙罪和金融詐騙罪區別

信用卡詐騙罪是金融詐騙罪的一種。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在金融領域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金等,或者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信用卡詐騙,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是指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銀行款項,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卡詐騙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或在銀行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進行支付結算以騙取財物。
二是使用已作廢的信用卡。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用作廢的信用卡,輔之以其它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義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經所有人授權使用信用卡的人,如親屬、子女等。
四是惡意透支。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催取後仍不歸還透支款項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亦必須是數額較大為要件。參照《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本罪主觀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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