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們公司想向非我公司職工借款,這種可以嗎一般借是借一年,這種是長期借款還是短期借款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 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由此看來,企業向非公司職工,即其他自然人借款,只要在滿足真實、有效原則,雙方自願,簽訂了借款合同,其集資未用於違法行為,那麼其支付的利息符合國家規定標准,就可以認為該借款可行。依據如下:
一、雙方自願行為,不存在強制進行,無欺詐、洗錢等非法行為;
二、真實產生,並有健全的借款依據,而且借款未用於非法行為;
三、企業承擔了符合國家標準的利息,雙方構成了一種正常的借貸行為;
四、未造成國家稅負流失。
唯一值得思考的是,大量的企業與自然人的借款出現,會對金融秩序造成影響,因為金融機構借款涉及抵押、承兌等業務,對有些規模不大,資金風險較大的企業來講,確實貸款難度比較大,所以,國家沒有哪個政策明確絕對禁止企業與自然人的合理借貸,僅僅是在金融政策和稅收政策中進行限制。
因此,你公司向自然人借款是可以的,要做到合法就必須滿足幾個條件:真實、有效原則,雙方自願,簽訂了借款合同,其集資未用於違法行為,其支付的利息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不超過一年的借款均屬於短期借款。
去地稅開發票是從稅務法規的角度對此借貸行為進行確認,使得企業和個人的納稅義務得以履行。自然人借款給企業,自然人需向企業收取利息費用,你公司產生利息支出,但是在中國是實行以票控稅的模式,所以沒有發票,你公司是不能確認利息費用的,即使白條確認,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樣,相對於自然人角度講,他取得了收入,就應該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而且,這種利息收入應視同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承擔營業稅負,因此必須出具發票,明確納稅。
那稅票從哪來?要麼是自然人收取利息後去稅局開票,要麼是你公司支出利息後去稅務局代開。一般是企業代開的居多吧,人家借給你那麼多錢,你還要別人承擔利息的稅負,你還要求別人去辛苦麻煩的開票,有點不合情理。
還要提一點,國家稅務局對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是明確了規定的,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利率部分可以稅前扣除,同時要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這也是為什麼要開票的另一個原因。
希望能幫助到你。
2. 久久公司想獲得價值為2000萬元的銀行借款,年利率為5%,期限為3年,每年結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
在本題中,資本成本率也叫做折現率,是指將未來的現金凈流量,折算到當前的比率
既:P=S/(1+I)
其中P為現值,S為預計的未來現金流量,I為折現率也就是資本成本
本題中:P=2000*0.8=1600
這是因為企業要借2000,但銀行留下了0.2,實際只借到了1600
未來的現金流量為:
第一年:付息2000*0.05*0.67=67(註:計算利息時必須按預期的借款額計算,因為利息可以抵稅,所以實際支付的利息為67,另外的33其實是有稅收承擔了)
第二年:付息67
第三年:付息67,還本2000
按照前面所說的公式:
1600=67*(P\S,I,1)+67*(P\S,I,2)+67*(P\S,I,3)+2000*(P\S,I,3)
=67*(P\A,I,3)+2000*(P\S,I,3)
其中(P\S,I,3)表示年數為3,折現率為I的復利現值系數
計算公式:1*(1+I)^-3
(P\A,I,3) 表示年數為3,折現率為I的年金復利現值系數
計算公式:1*[1-(1+I)^-3]/I
計算折現率,通常用試演算法
設I1=0.08則
P1=67*2.28+2000*0.79=1732.76>1600
設I2=0.12
P2=160.8+1423.56=1584.36<1600
根據P1.P2,P,I1,I2推出I
I=11.58%
3.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賬務處理
通常還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的,如果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短期的計入短回期借款,答長期的計入長期借款。如果你覺得不好,增設一個其他長期應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業需要,這個不違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來款的余額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應收應付,否則稅務局會找麻煩的。
4. 從非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有一年以上的借款是否屬於長期借款
不屬於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項借款.
而從非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有一年以上的借款我感覺應該屬於其他應付款.
會計分錄為:
1.借入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XX單位
2.付息時: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貸:銀行存款(現金)
5. 向非金融機構借入一年以上借款在什麼科目核算
非金融機構,就是企業間或個人間的 私下借貸咯? 那就放在其他應付款里吧,然後做個對應債權人的二級科目進行明細記賬,注意登記好賬期,以便審計。
6. 向非金額企業的借款利息,計算企業所得稅
你是說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吧,應該是60/10%*(10%-7%)=18萬元
7. 短期借款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
您好!短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謝謝閱讀!
8.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長期以來,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為此爭論不休,各執一詞,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這個問題處理帶有很大隨意性。尤其,《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非金融企業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機構和個人成為新的爭論焦點,它關系著到: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另一種理解:「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組織或個人。從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業」是不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這就意味著:非金融機構向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業不得不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融資,中小企業向個人借款的現象比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稅前不允許扣除,這與稅收公平性原則是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一種稅收障礙。筆者認為:《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不僅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還應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其理由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定義中包括「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及外籍自然人」
《企業所得稅法》中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很顯然,非居民企業包括外籍自然人,外籍自然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借款利息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是可以扣除。若企業向國內居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利息稅前不能扣除。外籍自然人與國內居民同樣都是來源於利息所得,前者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0%,優惠稅率為10%;後者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20%,前者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允許扣除,若後者不允許扣除,從稅收公平性原則上看:不符合公平性原則,也不符合《企業所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立法精神。
(二)民間借貸合法性是困擾著「民間借貸利息稅前是否允許扣除」關鍵所在
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資金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是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只要企業不存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其向個人借入資金的行為,以及個人將資金借貸於企業的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是合法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超過部分法律依法不予保護。
非金融企業向職工個人、社會公眾借款只要不是非法集資,符合合法性的前提,這種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就應允許稅前扣除。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非金融機構」雖然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個人,但主管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事實上默許了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支出,稅前允許扣除。這也是主管稅務機關考慮到大部分中小企業存在內部職工集資或向其他個人借款的現象,職工集資、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採用類推或比照非金融機構執行的一種折衷辦法。
筆者認為: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企業所得稅法》也進一步明確了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稅前允許扣除,那麼,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同樣屬於民間借貸行為,這種民間借貸行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也受法律保護,其借款利息稅前也應允許扣除。
(三)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應取得何種合法憑證稅前才允許扣除
由於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導致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也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只對非金融機構取得資金佔用費(利息)應繳納營業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的徵收營業稅范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營業稅。各地稅務機關根據這一解答類推得出結論: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並收到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的,均構成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之貸款的營業稅應稅行為,其所取得的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筆者認為:個人借貸給非金融企業收取的利息應依法徵收營業稅並沒有充足的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個人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或者轉貸資金取得利息收入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有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個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出具納稅憑證,並開具發票,同時,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非金融企業依據這些合法、有效的憑證,據實列支向個人借款的利息,並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有的主管稅務機關只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就是非金融企業個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有效的憑證。
綜上所述,非金融企業不僅應包括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還應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取得了合法、有效地憑證,其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稅前應允許扣除,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以明確這個問題,否則不利於《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貫徹和執行。
9. 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9)久久公司向支付非金融機構借款一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