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
銀監會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做到八個「不得」:
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
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
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
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
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
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
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
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
㈡ 在銀行業十條禁令出台前員工如果參與民間借貸怎麼處理
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銀行員工行為十條禁令
一、嚴禁以任何形式參與或介紹他人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民間借貸等活動。
二、嚴禁參與涉恐、涉黃、涉賭、涉毒、涉黑、傳銷和洗錢等活動。
三、嚴禁挪用、盜取銀行或客戶資金,嚴禁空存空取、空繳空撥,嚴禁以個人賬戶過渡銀行或客戶資金。
四、嚴禁偽造、擅自印製、套用重要空白憑證。
五、嚴禁私刻、盜用、出借銀行或客戶印章、印鑒卡,嚴禁在與業務無關的賬、表、簿、證等上蓋章, 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證、空白賬簿/表等上預留印章。
六、嚴禁代客戶保管存單、卡、折、現金、有價單證、票據、印鑒卡、支付設備、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復印件等重要物品,嚴禁違規代客戶辦理業務。
七、嚴禁盜用、超許可權持有系統工號、智能令牌、口令、密碼,嚴禁復制指紋、嚴禁密碼「公開化」。
八、嚴禁弄虛作假為本人或他人套取銀行信用,嚴禁發放頂冒名貸款,嚴禁違背信用卡申請人真實意願實施虛假進件,嚴禁泄露信用卡申請人敏感關鍵信息。
九、嚴禁預簽借款合同、貸款借據、受託支付申請書、借款支用單等信貸單證。
十、嚴禁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違規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強令違規操作且不舉報。
凡員工行為違反以上禁令,屬於合同用工的,給予開除處分;屬於勞務派遣用工的,給予退回派遣單位,並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本禁令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現行制度與本禁令內容不一致的,以本禁令為准。
㈢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嗎
會的。
依據《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要加強內部管理,嚴禁員工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P2P網貸公司等民間融資機構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管理層及信貸條線從業人員的近親屬開辦或投資入股上述民間融資機構或在此類機構擔任高管職務的,其本人應按照履職迴避原則,限期調離所在崗位。
本通知所稱近親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關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履職迴避的內部規章制度,全面排查員工不符合履職迴避要求的情形,於2015年底前將相關制度辦法書面報告監管部門,並完成內部排查整改。
(3)銀行員工嚴禁參與民間融資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增速換檔、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攀升的形勢,加強風險識別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貸款核銷的稅前扣除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和核銷力度。
2、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機構、人員、系統等內部資源配置上繼續確保對小微企業業務條線的傾斜。要繼續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加大專營機構建設力度,並重點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3、鼓勵中小商業銀行增設紮根基層、服務小微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要加強面向基層的人員培訓和梯隊建設,著力打造專職化、專業化的小微企業客戶經理和信貸審批隊伍。要高度重視信息系統建設,運用網路信息技術,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效率和便利度。
㈣ 銀行職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嗎有什麼相關法律法規
銀行職工參與民間借貸是違規行為。
身為銀行員工,卻化身「內鬼」,利用手頭資源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這樣的行為是違規的。由於出現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的行為,風險突出,銀監會已下達「八不得」通知,禁止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合法的民間借貸,還是受鼓勵和保護的,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被稱為「非公有經濟新36條」的《意見》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打開了登堂之門,為民間資本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
但是對於高利貸,是違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㈤ 銀行業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可以開除嗎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一律開除!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參與民間借貸,一經發現立即開除。這是2011年10月,銀監會的規定。
熟悉溫州民間借貸及高利貸行業的人士都知道,銀行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甚至直接放高利貸已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並且,在很多情況下,正是一些銀行從業人員的違規協助,很多民間借貸、放高利貸的行為才能實施。
當時,溫州頻現企業主「跑路」現象,引發全國對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崩盤,並進而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擔憂。
隨即,浙江省銀監局推出「一攬子」金融幫扶措施,其中,就明令禁止銀行向民間借貸中介機構融資。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9項措施支持小型企業發展,明確提出,在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監管,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
㈥ 農業銀行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怎樣處罰
普通人參與民間融資有兩種責任:(1)民事責任,高於銀行四倍利率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2)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等。農業銀行員工參與民間融資除了上述兩種責任外,還有內部的處罰措施,比如辭退、警告等。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㈦ 如何界定銀行員工不得參與民間借貸
有規則就有漏洞,怎麼界定違規,就看你怎麼操作,跟信用卡套現一個理。違法的事天天有人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