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項目融資有哪些關鍵節點
1、企業營業執照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3、企業稅務登記專證
4、企業銀行基本戶開戶許屬可證
5、企業貸款卡
6、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7、用於融資的房地產項目的《土地證》
8、用於融資的房地產項目的《用地規劃許可證》
9、用於融資的房地產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0、用於融資的房地產項目的《建築施工許可證》
11、用於融資的房地產項目的《預售證》
12、 公司簡介,股東簡介, 商業計劃書
13、融資計劃書(融資額度,年限,重點突出抵押物,還款來源),近三年的報表
2. 政府成立的各類投資公司(投融資平台)能否進行房地產開發、土地整理,法律、法規、政策是否有明確規定
首先,你這個問題過於籠統,
其次公司的業務類型是由其營業范圍所決定,再次,在民商事領域,只要沒有觸犯法律禁止性規定等情況,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幾乎沒有限制。現在很多地方的保障房建設就是由國有公司在開發
3. 政府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
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
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
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
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
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為:
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
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利用土地級差效應,獲得土地出讓金。
2、由企業進行建設經營政府授權的特別項目,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將業已建成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企業,經過一段時間運營後,企業再無償轉讓給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業建設經由政府授予的特別項目,財政給予補貼,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機的盈利項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項目「捆綁」在一起,企業通過比較利益,進行自行開發和還款的項目。
6、由政府授權一些大型國有公司,對特別項目實施融資租賃。
四、非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運用資產動作手段吸引社會各類資金的融資方式。具體表現為:
1、通過有關投資信託公司,採用集合信託方式向社會投資者籌資,獲得的資金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2、對一些公用事業企業進行包裝上市,由這些企業從資本市場籌資的方式。
3、政府出讓部分公用事業股權而獲得的用於該項目或其他項目的建設和改造資金。
(3)政府牽頭融資建設的房產項目擴展閱讀:
政府融資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可以較有效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資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競爭日趨激烈和貸款風險較大的背景下,銀行也願意貸款給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資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風險。
近年來,中國經濟增長率之所以保持較高水平,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功不可沒。由於中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產業要轉型升級。
中、西部渴望承接東部產業轉移,投融資平台公司對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資金投入,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的產業轉移,有利於中國經濟的均衡發展。
2、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鎮化進程
投融資平台公司所籌集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可以肯定地說,沒有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就沒有這些年來中國城市面貌的日新月異。
城鎮化的大發展,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長期堅實的基礎,為工業化創造了需求源泉,也為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拓展了空間。
3、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促進了民生改善
依託投融資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籌集了大量的資金,其中的相當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一部分資金投入了公立醫院設施、教育基礎設施、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還有一部分資金投入了污水處理廠及管網、垃圾焚燒廠(填埋場)、水環境治理工程建設等。這些項目的建設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歡迎。
4、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還有利於拉動民間投資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可以通過發行信託資金計劃和公司債券、聯合投資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進入。
充分發揮民間資本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的作用,實現短期政策調控與利用民間資本長期機制的較好結合。
4. 房地產項目融資的主體有哪些
每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都是一個多方參與的過程。就房地產項目融資而言,主要有以下9個參與主體。 (1)項目發起人(Proiect Sponsors) 即商業房地產丌發商,是項目的實際投資者和真正主辦人,可以是單獨一家房地產丌發企業,也可由多個投資者組成聯合體。他們通常因為自身資金不足或不願承擔全部項目風險而選擇項目融資,在有限追索項目融資中,開發商除了擁有項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外,還需要以直接或間接擔保形式為項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因此,開發商是項目融資中的真正借款人。 (2)項目公司(Proiect Company) 即項目的直接主辦人。通常,由項目發起人出資,專門為該項目成立一個單一目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對外融資,直接參與項目投資和項目管理,並直接承擔項目的債務責任和風險。開發商投入的資本金形成項目公司的權益,項目公司把項目I丌發風險與開發商的其他資產相隔離,實現貸款銀行對開發商的有限追索。在整個項目丌發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作為法律和經濟上獨立的主體與各參與方發生經濟關系。項目公司也可以在經營期間轉型為商業管理公司,持有物業繼續經營。 (3)貸款銀行(Lending Bank) 貸款銀行,可以是單獨一家余融機構,也可以是多家金融機構的聯合體,這主要由貸款規模和項目風險等決定。在由多個金融機構聯合提供融資時,往往需要設立一個經理銀行(Manager),其他為參與銀行。項目公司更多的是與經理銀行進行接觸、談判,由經理銀行負責各參與銀行之間的協調工作。這樣大大降低了項目公司工作難度。 (4)產品購買者或設施使用者(Buyers or Users) 即項目房產的銷售對象。在房地產項目融資中,入駐零售商與開發商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項目的出租面積和租金收入,從而保證項目建成後能夠產生穩定的用於還貸的現金流,為貸款提供重要信用保證。零售商既可以作為項目發起人之一,成為項目公司股東,分享開發利潤:也可以只作為項目建成後的運營商,規避開發風險。 (5)工程承包商(Contractors) 通常,承包商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承包合同,負責商業地產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工作,並承擔延期誤工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風險。承包商的資金情況、工程技術能力及經營紀錄,會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風險的判斷。 (6)擔保受託方(Security Trustee) 由於貸款銀行主要以項目公司的資產及項目未來收益作為還款保證,因此為防止項目公司違約或轉移資產,貸款銀行一般都要求項目公司將其資產及收益賬戶交由一個具有信託資格的機構保管,這家機構被稱為擔保受託方。擔保受託方一般由境內商業銀行獨家或境內、外商業銀行聯合擔任。 (7)房地產項目管理公司 項目建設只是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的開始階段,最重要的是後期的經營管理。項目管理公司的專業水平和經營業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經營期風險的判斷。 (8)項目融資顧問和法律、稅收顧問(Financial,Law or Tax Adviser) 項目融資是一項系統的專業工作,需要聘請專業顧問負責融資方案的設計、分析、比較和談判,幫助開發商實現有限追索和表外 融資,並充分利用稅務虧損降低資金成本,並能保證相關法律文件的嚴謹。 (9)其它 此外,項目融資的參與方還包括保險公司、有關政府機構等等,這些都會直接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的評價。
5.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的層次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程項目投資規模越來越大,單一的資金籌措方式和融資渠道無法滿足工程建設需求。因此,現代工程建設往往需要綜合利用多種籌資方式,從不同渠道籌集所需的建設資金。項目融資模式是指為滿足工程建設資金的需求,項目發起人或投資者所採用的不同融資方式的組合,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融資各方的經濟法律關系。
1.公司融資
公司融資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融資結構簡單明了,易操作;②項目公司享有資金的全部使用權;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受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監督及控制較少。
公司融資模式缺點主要有:①融資金額有限;②以公司資產作抵押,實行無限追索,風險很大。
2.BOT模式
BOT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②可以克服政府投資的超工期、超成本和運營服務差等弊端;③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現金流量穩定,投資風險相對較小,可以為投資者帶來穩定、長期的投資收益;④由於項目的特許權協議是在投資者和政府之間簽訂,法律約束力較強,投資者可以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融資結構和融資程序上,BOT模式並沒有太大的缺陷,但在實際運作中,由於項目規模和資金需求巨大,而模式本身所涉及的相關方較多,關系復雜,因此,只有在規范完善的制度體系下,才能真正發揮BOT模式的優勢。
BOT模式在實際應用中,因為項目本身的特點,出現了一些變化,但融資方式的根本點沒有發生變化,如:
BOOT(Build一Own—Operate—Transfer)即建造擁有運營移交模式。這種模式是BOT模式的擴展,在運行程序上與BOT模式相類似。BoOT和BOT模式的區別在於,在BOOT模式下,項目公司不僅擁有項目的經營權,而且還擁有一定期限的項目所有權。因此,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可以將現有項目作為其自有資產抵押從而進行二次融資。一般來說,採用BOOT模式,項目公司對項目的擁有和運營時間比BOT模式要長很多。
BT(Build—Transfer)即建造一移交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項目由項目公司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立即移交政府運營使用,此後政府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收購該項目。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造一租賃一移交模式。使用這個模式,政府只允許項目公司融資和建設.在項目建成後,由政府租賃並負責運行,項目公司用政府付給的租金還貸,租賃期結束後,項目資產移交政府。
3.TOT模式
TOT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以現有投產的基礎設施項目為基礎,減少了私營企業建設期內的風險,降低了民營企業進入基礎設施產業的壁壘;②在轉讓過程中,通過轉讓經營權,形成基礎設施產業的國有民營模式。使基礎設施產業的經營效益與經營者的利益直接掛鉤,從而達到有效激勵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目的,同時也為地方、地區、中央政府增加了財政收入;③在項目特許經營期結束後,項目無償歸還政府,從而最終保持了國有資產的性質,保證了政府對基礎設施產業的調控權,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④把民間資本中的效率機制引入基礎設施產業,可以極大地提高基礎設施的管理效率,改變目前基礎設施產業運營中財務匱乏的狀況。
TOT模式的局限性表現在轉讓價格的確定上,目前,對該模式的主要爭議也集中在這一問題上。實際實施中,轉讓價格過低,易形成國有資產流失,而價格過高,則不易吸引資金。
4.ABS模式
ABS融資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通過信用擔保和信用增級計劃,使項目能進入國際高檔投資級證券市場,而且交易環節少,融資成本低;②由於債券在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變現能力強,可吸引個人投資者,從而可以分散項目的投資風險,有利於短期資金向長期資金轉換;③融資成本低。
ABS融資模式的局限性:①ABS融資主要通過民間而非政府的途徑,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作的融資模式,因此,利用ABS融資模式的前提是必須具備成熟完善的資本市場;②採用ABS融資方式的項目一般投資都較大,對其信用擔保或信用增級難度大,全部靠發行證券來籌集項目建設資金具有相當大的難度。
5.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也稱為「公私合作」融資模式。這種模式是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合作各方參與項目時,政府並不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在這種模式下,私營企業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是通過投資給社會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
PPP融資模式的優點包括:①貸款人以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作為貸款的安全保障;②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對於項目的建設工作擁有一定決策權和控制權;③項目的風險和責任分配更合理,因此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6.PFI模式
PFI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以潛在的巨大市場及利潤吸引各種來源的私人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彌補資金的不足,減輕政府財政負擔;②PFI不會像BOT方式那樣使政府在特許期內完全失去對項目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控制,政府在特許權期間不出讓項目的所有權,可隨時檢查PFI項目的工作進展。
PFI模式的局限性:對政府而言,如何合理確定合作公司具有一定難度,而且在合作中政府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同時該模式下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協調難度,對參與方的管理水平要求較高。 伴隨著我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受宏觀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模式也經歷了從計劃到市場化的歷史發展過程。
1.建設單位自營方式
1949~1957年問,我國面臨著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任務,需要大量的基本建設投資,但當時設計和施工力量十分薄弱和分散,國家只能把生產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合為一體,採用建設單位自營方式組織工程建設。
2.甲、乙、丙三方制
3.工程指揮部
1958年之後,我國出現了工程指揮部形式的管理體制。許多大、中型項目的建設,採用工程指揮部的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針對具體項目成立指揮部、籌建處、辦公室等,把管理建設項目的職能與管理生產項目的職能分開,工程指揮部負責建設期間的設計、采購、施工管理。項目建成後移交給生產管理機構負責運營,工程指揮部即完成使命。
這種管理模式,由於指揮部是政府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因而在行使建設單位職能時有較大的權威性,決策、指揮直接,可以依靠行政手段協調各方面關系,調配項目建設所需要的設計單位、施工隊伍和材料、設備等,在特定的經濟和政治條件下,發揮了積極作用,一批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項目及「三線」建設等,都是在指揮部模式下建成的,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但該模式的主要缺陷在於未解決工程項目建設各環節相互脫節的問題,加之領導小組和指揮部是臨時組建的,缺乏組織建設的經驗和手段,管理水平和效率低,工程工期、投資仍然得不到有效控制,形成「只有一次教訓,沒有二次經驗」的局面。
4.基建處室型
該模式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至今仍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模式。其主要特點是自建自用,各個行政部門(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以及一些工程項目較多的單位均設有基建處,由其負責具體項目的實施,而行政部門主要進行常規性的行政性管理。這種模式的最大問題是「道德風險」,由於政府投資的無償性,項目管理主體一般都會想盡一切辦法爭取投資,不斷地增加工程預算,最大限度地獲取財政資金,為自己單位謀取利益,從而造成政府投資得不到有效控制。
5.專業機構型
該模式是我國各省市、地區探索的新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常見於市政工程建設領域。按管理機構的性質分,有政府機關型、事業單位型、企業型。
政府機關型,即由政府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如陝西省設立了「陝西省統一建設管理辦公室」(簡稱「統建辦」)。統建辦的任務是負責全省政府投資項目的統一建設與管理,把原屬於各廳局(除水利、交通等行業外)的建設項目統一管理、建設,並撤銷設在上述廳局的基建處。
事業單位型,即政府設立專門的事業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管理。如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局下設專門的工程建設管理公司,該公司為非營利性機構,專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實施管理。
企業型,即在項目計劃確定以後,由有關政府部門委託一家企業代行業主職能。如重慶市的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類似於國外的項目管理公司,其任務就是負責政府委託的工程項目的建設,即政府把由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委託給該公司,由其負責全過程的建設實施。
6.項目法人責任制
原國家計委1996年下發的《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一般營利性項目而言,業主的趨利本性決定了此類項目以營利為目的,市場可以形成其投資控制與風險約束的機制,項目的業主由於承擔獲得預期投資收益的風險,必然會對項目投資控制負責,因此對於少數營利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由項目法人擔當業主,對項目獲得預期投資效益負全部責任。
7.代建制
我國近年開始嘗試和推行代建制,2004年7月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要推行「代建制」管理,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建成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政府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的法人,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組織和管理,政府通過合同而非行政權力來約束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具有項目建設階段的法人地位,擁有法人權利,包括在業主監督下對建設資金的支配權,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投資保值責任。
代建制的實行使現行政府投資體制中「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的管理模式各環節彼此分離,互相制約,可有效遏制政府投資項目中的腐敗現象,對治理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的工程項目「三超」(超投資、超規模、超標准)現象具有示範意義。 項目建設實施模式是指建設市場中不同主體間的交易活動方式以及他們所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經過長期的發展,項目建設實施模式及相應的合同形式不斷創新和完善,形成多種被廣泛認同的形式。
1.傳統模式
傳統模式是目前最為通用的項目管理模式,又稱設計一招標一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Method)或連續建設模式(Sequential Construction Approach)。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的貸款項目和採用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
在該模式下,項目業主首先要委託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項目前期工作,如立項分析、可行性研究等,然後進行項目評估和項目設計。在設計階段進行施工招標文件准備,之後是項目施工招標,業主與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可採取平行承發包或施工總承包的方式。工程的分包、材料和設備的供應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直接簽訂合同並組織實施。部分供應商也可由業主指定,但必須與承包商簽訂合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通過其代表與咨詢方和承包方聯系,負責項目管理,或授權建築師、咨詢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進行項目管理。
傳統模式具有管理方法成熟、合同文本標准化程度高、程序運行規范性強等優點。參與項目管理的各方人員對合同條件、運用程序十分熟悉。業主也可分階段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監理人員。項目管理的風險相對較小。其缺點是項目周期長,業主管理成本較高,項目前期投入較大;因咨詢、設計、施工人員不一致可能導致較多的設計變更和工程索賠。
2.工程項目管理模式
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PMC模式
PMC模式(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即項目管理承包模式,是指項目業主聘請一家公司(一般為具備相當實力的工程公司或咨詢公司)為業主提供項目咨詢服務或代表業主進行項目整個過程的管理。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PMC公司在項目中被稱為「項目管理咨詢商」(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cy)或「項目管理承包商」(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簡稱為PMC。PMC作為業主代表或業主的延伸,幫助業主在項目前期策劃、可行性研究、項目定義、計劃、項目預算、融資方案、分包方案以及設計、采購、施工、試車等整個實施過程中有效的控制工程質量、進度和費用,保證項目的成功實施,達到項目全生命期技術和經濟指標最優化。管理承包商一方面與業主簽訂合同,另一方面與施工承包商簽訂合同,一般情況下,管理承包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施工,而是將施工任務分包給施工承包商。
(2)PM模式
PM模式(Project Management)即項目管理服務模式,是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開始逐步在美國、聯邦德國和法國等國家廣泛應用的一種國際通用的項目管理模式。該模式按照合同約定,由業主委託專業機構全過程代表業主進行管理。如今許多工程日益復雜,特別是當一個業主在同一時間內有多個工程處於不同階段實施時,所需執行的多種職能超出了建築師以往主要承擔的設計、聯絡和檢查的范圍,就需要由一家項目管理公司派出具有豐富工程項目管理經驗的項目經理(及其助手)對一個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咨詢和服務。
PM模式提供的項目管理服務通常包括項目前期的咨詢以及實施期間的管理服務,它雖然與項目管理承包模式(PMC)類似,但是項目管理公司與承包商不訂立合同,兩者只是管理協調關系。這種模式服務的范圍可能更廣,因而也可以叫做項目管理一體化模式。從本質上說,該模式屬於管理型的模式,而不是風險承包型的模式。
(3)CM模式
CM模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又稱階段發包模式(Phased Construction Method)或快速軌道模式(Fast Track Method)。它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CM經理與建築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管理工程規劃、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當主體設計方案確定後,一邊進行分項工程設計,一邊對已完成設計的分項工程進行招標。業主直接就各分項工程與承包商簽訂合同。
CM模式的最大優點是可以縮短工程從規劃、設計到竣工的周期,節約投資,減少風險。竣工一段,運營一段,可提早獲取收益。如房地產開發、高速公路建設等都可採用這種模式。其缺點是分項招標可能導致承包費用較高。
CM模式有兩種常用形式:一種為代理型模式(AgencyCM),一種為風險型模式(AtRiskCM)。採用代理型模式時,CM公司是業主的咨詢和代理機構,業主和CM公司的服務合同採用固定酬金加管理費用的方法,業主在各個施工階段和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採用風險型模式時,CM公司同時也擔任施工總承包商的角色,一般業主要求CM公司提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uaranteed Maximum Price,GMP)以保證業主的投資控制,如果最後結算超過CMP,則由CM公司賠償,如果低於GMP,則節約的投資由業主和承包商按約定比例分成,一般業主方分成較多。GMP包括工程的預算總成本(包括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不可預見費)和CM公司的酬金(包括管理費、風險費、利潤、稅金等)。
3.工程總承包模式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交鑰匙」模式
「交鑰匙」模式(Turnkey)是指承包商與業主簽訂一套包括項目融資、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直至竣工移交的全過程承包模式。業主獲得的是一個設施配套、可以完整運行的工程。
(2)EPC模式
EPC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是指總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工作,且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造價全面負責,並可根據需要將部分工作分包給分承包商。分承包商向總承包商負責。業主代表可以是設計公司、咨詢公司、項目管理公司或不是承包本工程的另一家工程公司。
(3)DB模式
DB模式(Design—Build)即設計一建造模式,是一種簡練的項目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業主首先招聘一家專業咨詢公司為其擬定項目建設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案,授權一個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專家為業主代表。然後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並與總承包商簽訂總價合同。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總承包商既可以自己的力量完成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也可以委託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並以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在這種模式下,設計與施工搭接緊密,時間和資金有一定程度節約。業主也因簽訂總價合同而減少了因物價上漲所造成的投資風險。
(4)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有設計一采購總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EP)、采購一施工總承包(Procurement,Construction,PC)等形式。
6. 政府興建大規模的保障房建設所需要的資金如何解決
從各地保障房建設的情況來看,「錢緊」是當前面臨的一個普遍問題。據估算,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建設,約需資金1.3萬億元。如此巨大的資金需求,單靠政府的財政投入顯然是不夠的。在中央財政加大對地方的資金支持力度、各地集中財力用於保障房建設的同時,還需要創新方式,完善融資機制,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投資,形成合力加快建設。 在財政資金投入方面,快速增長的財政收入為中央和地方財政加大保障房建設投入創造了條件。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今年前5個月,全國財政收入達4.68萬億元,同比增長32%。按照這樣的增長勢頭,全國財政收入將又是一個「豐收年」。政府財力增加,不但可以保證預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落實到位,還可以拿出一部分「超收」的財政收入,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 相對而言,保障房的建設和運營基本處於保本或微利,遠遠比不上一些商品房開發項目的「高利潤」。保障房建設投入大、賺錢少,企業參與投入的熱情不高。特別是今年以來,銀行持續加息並收緊信貸,很多企業融資困難、成本上升。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靠貸款資金投入保障房建設,需要承擔很大風險。而建設項目能不能盈利,投資回報究竟有多少,企業心裡卻沒底。 調動企業參與保障房建設的積極性,關鍵在於完善政府各項優惠支持政策,讓企業在參與中有「利」可圖,心中有數。目前,在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建設上,國家分別從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方面給予了稅收優惠;同時,還有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交土地出讓金等非稅收入優惠政策。應該說,這些政策的出台,對企業參與投資保障房建設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在完善融資機制上,政府也應給予更多的政策支持。比如,企業投資保障房建設,銀行貸款利率可以適當優惠,政府也可以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明確貸款貼息的幅度和年限,減輕企業的融資壓力。除了向銀行貸款外,政府還可以支持一些規模大、資質好的企業,通過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所融資金專項用於保障房的建設,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眾人拾柴火焰高」,只有社會各方力量參與進來了,才能打破保障房建設的資金「瓶頸」,保障房建設與運營的長效機制才能逐步建立。 更多問題關注合肥樓盤網hf.lou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