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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計量

發布時間:2021-09-14 11:10:04

Ⅰ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用攤余成本計量嗎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若僅僅是公允價值的暫時性下跌,那麼計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時,不需要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的金額,此時攤余成本不等於賬面價值。

攤余成本(amortized cost)是用實際利率作計算利息的基礎,投資成本減去利息後的金額。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期末攤余成本=初始確認金額-已償還的本金±累計攤銷額-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該攤余成本實際上相當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攤余成本實際上是一種價值,它是某個時點上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
①實際利率法攤銷是折現的反向處理。
②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期末攤余成本(本金)=期初攤余成本(本金)- 現金流入(即面值×票面利率)+ 實際利息(即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③應付債券的攤余成本(本金)=期初攤余成本(本金)-支付利息(即面值×票面利率)+ 實際利息(即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④未確認融資費用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的長期應付款的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期初余額)×實際利率
⑤未實現融資收益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的長期應收款的期初余額-未實現融資收益的期初余額)×實際利率

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這句話哪裡錯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是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計量的。所謂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就是在期末,要根據期末的公允價值調整其賬面價值,你仔細看一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它在各期期末都是要根據期末公允價值調整賬面價值的,所以它是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只不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是債券類的話,它在期末需要計算利息收入,計算利息收入,就需要用到實際利率法,要用實際利率法,就需要用到攤余成本,所以很多人會誤以為它是採用攤余成本進行計量,這是不對的。
再說,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時股票類的話,根本就不存在攤余成本的這一說,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採用攤余成本計量」是錯的。

一定要記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用到攤余成本,只是為了計算利息收入,不能因此而認為他是採用攤余成本計量
有問題歡迎來我空間留言。

Ⅲ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可以採取成本法核算嗎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
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
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Ⅳ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採取成本法核算嗎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採取成本法核算,根據條例: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二條(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Ⅳ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和存貨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為什麼會導致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

首先更正一下,現在沒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了。不過新科目只是換了個叫法,其實差不多。我這里還是拿可供來給你講解.
稅法講究歷史成本,不是錢實打實的回來,稅法上是不認的。
比如以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並沒有金錢的流入。所以稅法只認他購買時的成本。這里就有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額了,因為漲了,以後賣了你得交稅,所以是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不影響損益,所以遞延所得稅對應的也是其他綜合收益。
存貨也是同一個道理。你現在提跌價准備了,可能你牛逼或者以後賬面跌價還沒回轉,你賣的比沒跌價前還要高的多呢?所以後面說不定啊。稅法也只認存貨的歷史成本,跌價這部分乖乖走遞延資產,因為以後如果真的按可變現價值賣出去了,那跌價是實打實的存在的。所以走遞延資產,這部分影響損益了,所以要對應所得稅費用

Ⅵ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既按攤余成本計量,又按公允價值計量,無法理解。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有關系嗎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但是在按照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時,要採用攤余成本*實際利率來計算。

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影響攤余成本,所以在確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等於攤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是影響攤余成本的,因此在確認減值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攤余成本。

(6)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計量擴展閱讀

演算法: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

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2、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4、期末攤余成本=初始確認金額-已償還的本金±累計攤銷額-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5、該攤余成本實際上相當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6、攤余成本實際上是一種價值,它是某個時點上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

(1)實際利率法攤銷是折現的反向處理。

(2)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期末攤余成本(本金)=期初攤余成本(本金)- 現金流入(即面值×票面利率)+ 實際利息(即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本期計提的減值准備

(3)應付債券的攤余成本(本金)=期初攤余成本(本金)-支付利息(即面值×票面利率)+ 實際利息(即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4)未確認融資費用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的長期應付款的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期初余額)×實際利率

(5)未實現融資收益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的長期應收款的期初余額-未實現融資收益的期初余額)×實際利率

Ⅶ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如何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賬務處理: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2、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的: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准則規定,年末如果無法獲得被投資公司股份的公開市場報價,可以採用市場乘數法確定其公允價值。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其他綜合收益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利息調整等。

投資收益

其他綜合收益(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7)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計量擴展閱讀:

公允價值在被合並企業中的意義:

1、作為被並企業的可接受的底價,形成確定產權交易雙方成交價的基礎;

2、凈資產公允價值與凈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即為被並企業凈資產的升值或貶值部分;購買企業投資成本與被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為商譽或負商譽(見「商譽和負商譽」);在完全權益法下對上述差額必須在資產受益期內予以攤銷,故公允價值是確定商譽價值的重要依據之一(見「權益法」)。

雖然在權益結合法下按賬面價值入賬,但公允價值對其仍有特殊意義,即公允價值仍然作為確定換取凈資產應付的股份數的依據,以使交易更加合理。

Ⅷ 請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成本計量還是按公允價

你好:應該按公允價出售,就是買賣雙方自願認定的價格。參考一下

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區別,且應當怎麼劃分二者

相比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既不像交易性金融資產隨時被處置那樣沒有安全感,也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一樣「被判了無期」那樣沒有激情,用專業的話說就是持有意圖不明確的資產,說白了就是既不是炒幾天就賣,也不是抱著相守一輩子

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怎樣計量的呀~

樓上的講的不夠全面哦~首先,交易費用都是要計入成本核算的。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為股票和債券。 如果是債券的話,購入時,按面值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交易費用及支付價款與面值的差額應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如果是股票的話,購入時,按交易費用加股票公允價值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是沒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這一項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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