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公司購買的信託產品的會計分錄怎麼做收益怎麼計稅
放入到交易性金融資產里,你是理財公司的話,應該是屬於你們的主營收入吧,還應該繳納流轉稅。
2. 我們公司是代銷信託公司產品的 ,需要做哪些會計分錄
一個是收入,一個是應收賬款。一般信託產品兩年期的傭金回款都是分兩年給你的
3. 購買信託產品怎麼做帳
一般企業購買信託產品後的信託產品會計處理如下:
若該理財產品是保本、固定收益的,否則不構成對發行人(銀行)應收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款項的合同權利,不能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貸款和應收款項核算,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如果該理財產品需要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但其本身不在活躍市場上交易,無法直接取得公允價值的,一般可採用以下方法處理:
1、如果該理財產品的說明書限定其只能投資於具有活躍市場的證券的,則可根據期末該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確定期末公允價值。
2、如果該理財產品的投資對象中,無活躍市場的證券、股權等占較大比重的,需要使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 信託融入資金,會計分錄怎麼做
通過信託公司融入的資金類似於銀行貸款,不滿一年的,記到短期借款-**信託公司,一年及以上的,記到長期借款-**信託公司。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信託公司
5. 收到信託資金賬務處理
利息怎麼支付應該是按信託貸款合同約定,一般按季度支付,你就直接把對應當期的利息全部按時打到信託專戶的帳上,對方怎麼分是他們自己的事,信託公司在收利息前應該會給你們出催息單,你用這個做財務成本就好了
6. 信託受益權轉讓會計分錄; 企業間轉讓信託受益權(不付款,只變更受益人),該如何做分錄
應收賬款減少,無形資產增加,可以么
7. 問:公司認購信託公司的產品時會計分錄怎麼做是否能記入「短期投資」 以及贖回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現在沒有短期投資科目了,放在持有至到期投資吧
8. 請問收到信託公司融資資金,會計分錄怎麼做啊
若是債劵融資則: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債券
如果是其他項目1年以上融資,貸:長期借款
9. 銀行認購單一資金信託計劃,會記在什麼科目下面
記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會計分錄:
借 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貸 存放人行備付金存款
希望能幫到你。。。
10. 私募基金如何做分錄涉及什麼稅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