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信託
❷ 麻煩用大白話解釋什麼是「信託」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託付財產,就是信託。
即可以認為:信任 + 託付財產 = 信託。其中:信任是信託的前提,託付財產是信託的實質。
這里,託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託是什麼?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網(www.trustlaws.net)推薦:通常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目的(包括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託」不包括回歸信託、擬制信託等特殊的信託。)
[參考一] 在英國,信託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託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託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託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託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託被視為一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託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
❸ 信託行為設立的基礎是
你特指的應該是信託融資類業務是吧?目前就這個用途所為人關注
1.融資主體明確實力較強
2.充足的抵押物
3.充足的還款來言
4.資金投向明確
5.期限、規模、成本
還有類似託管行、銷售渠道等
❹ 『信託』是什麼謝謝。
什麼是信託?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託付財產,就是信託。
即可以認為:信任 + 託付財產 = 信託。其中:信任是信託的前提,託付財產是信託的實質。
這里,託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託是什麼?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網(www.trustlaws.net)推薦:通常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目的(包括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託」不包括回歸信託、擬制信託等特殊的信託。)
[參考一] 在英國,信託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託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託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託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託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託被視為一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託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
❺ 信託產品可以在電視、廣播電台做宣傳嗎哪些相關法律做了明確規定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就這個的第二項,不得公開宣傳
❻ 信託可以分為哪幾類
你好,信託主要分類:
貸款投資信託:向特定企業提供貸款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以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表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者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
其他:融資租信託、信貸資產受讓等等。
❼ 信託信託理財,受託人是否要有資質,雙方沒有協議只有口頭合同,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無效受託資金如何處理
信託理財所簽訂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是非常正規的合同,所有信託項目的認購,都必須依照合同來執行,口頭合同對於信託是不可能的,沒有任何的約束力
❽ 信託怎麼理解
什麼是信託?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託付財產,就是信託。
即可以認為:信任 + 託付財產 = 信託。其中:信任是信託的前提,託付財產是信託的實質。
這里,託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
信託是什麼?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網()推薦:通常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目的(包括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託」不包括回歸信託、擬制信託等特殊的信託。)
[參考一] 在英國,信託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託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託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託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託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託被視為一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託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喂芾磧芝蟿I分ヲ為サシムルヲ謂フ」。韓國《信託法》對「信託」的界定繼承了日本的風格和內容。日韓兩個繼受信託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均在其《信託法》中認為,信託是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並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四] 在我國台灣,《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系。」無論日韓,還是我國台灣,均在《信託法》中將「信託」規定為下述模式:
轉移(或處分)財產 + 依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 使受益人獲益或實現特定目的 = 信託 (註:不包括特殊信託)
[參考五] 法國《信託法(草案)》將「信託」限定為合同行為,即基於信任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後,依據合同而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六] 《歐洲信託法原則》通過列舉信託的主要特徵來界定信託。
[參考七] 《關於信託承認及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將「信託」視為委託人在生前或死後,為了受益人或特定目的,通過向受託人轉移財產,從而要求受託人履行職責的一種行為。
[參考八] 與大陸法系的信託概念相比,英美法系的「信託」具有明顯的「一物二權」特徵,即區分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與受益所有權(或稱「受益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普通法所有權」與「衡平法所有權」兩相分離。結果是,受託人實際上掌控著信託財產,是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受益人則依據法律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是信託財產的真正獲益者——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既享有信託利益,又可強制實施信託。大陸法系對「信託」的界定仍在不斷修正之中,從而兼顧信託的運用與法律的協調。
[參考九] 其他關於信託的界定
「信託」一詞指由受託人所負擔的職責或累積而成的全部義務。這種責任關乎在其名下或在其控制范圍內的財產。法院根據其衡平法管轄權可強制要求受託人按信託文件中的合法規定來處理該財產;如果書面上或口頭上均無特別規定,或雖有規定但該規定是無效或不充分的,則法院會強制要求受託人須按衡平法的原則去處理該財產。這樣的管理方式將使與財產有關的利益並非由受託人佔有,而是由受益人享用(如果其人存在),或(如果沒有受益人)按法律所認可之用途來處理。如果受託人同時也是受益人,則他可以受益人身份得到應得之利益。[來源:(英)帕克、梅魯斯《現代信託法》,轉引自港人協會編《香港法律18講》,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P85-86。]
希望採納
❾ 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北京遺產繼承欄目關註: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遺囑執行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做遺囑執行人
一、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信託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各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學者將設立信託的三個基本條件概括為三個確定性,即委託人意圖的確定性、信託標的物的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確定性。
設立信託的首要條件是,委託人必須有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委託人作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各國信託均未規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委託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託人意願的行為。但是,對委託人設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關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附擔保公司債信託、貸款信託和證券投資信託等,需要經主管機關批准,因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英國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涉及土地權益的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對信託財產的要求體現在兩方面,即信託財產的確定性和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合法取得並佔有的財產。委託人對此財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委託人以採取盜竊、搶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設立信託,應屬無效。
第二、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不能是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人身權。
第三、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不得是法律禁止委託人處分的財產,如委託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第四、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財產。
受益人是信託的受益對象,是享有信託利益的人,委託人設立信託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項信託必須要有受益人,沒有受益人,一方面,受託人不知道誰是信託的受益對象,不知向誰履行義務,信託無法實施;另一方面,受託人不實施信託時,也沒有人能夠要求強制實施信託。當然公益信託除外。
二、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以何種形式設立信託,除我國以外,各國信託法均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就是說,委託人設立信託,原則上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但是設立一些特殊的信託或者以特殊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設立信託的形式,英美信託法沒有具體規定,並不要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理論上說,委託人可以通過遺囑、契據、合同(包括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行為等方式設立信託,甚至委託人的一句話、一個便條、一個行為,都可以有效的設立一項信託。不過實際上,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是以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承認以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遺囑等形式設立信託。日本、韓國信託法雖不承認委託人以行為設立信託,但也未限定信託合同採取書面形式。不過,有關法律對設立特定的信託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以及設立特定的商事信託和公益信託的,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惟有我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採取要式主義。我國《信託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就是將信託合同規定為一種絕對要式合同。